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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止硫化氢中毒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07-31 [ ] 浏览次数:3948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做好防止硫化氢中毒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夏季来临,气温升高,长期残留在窖井、污水管道、腌泽池、污水池、化粪池等池底的残液、污水以及有机物腐烂后,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等。鉴于近年来省内外发生多起因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群死群伤的中毒事故,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各有关单位近期要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工程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对从业人员搞好安全教育,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掌握应急救援及中毒处置等安全知识。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项目,要责令停业整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全市建筑企业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检查汇报准备。

附: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须知

 

 

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须知

   一、施工(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须确认本单位各种作业中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场所,并在这些场所悬挂或张贴警示标志。
   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且填报《中毒、窒息等危险作业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三、施工(作业)单位应将作业方案明确告知所有作业人员,明确作业者和安全管理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批准,无安全防护设备、器具,无安全管理人员等措施的冒险作业。
   四、凡进入中毒、窒息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
   五、实施作业之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规定。作业人员应在采取通风或氮气吹扫、空气置换等措施后,再进行检测,直至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
   六、作业人员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呼吸器、救护带、通讯工具(对讲机)等安全器具。
   七、作业时,在可能导致中毒、窒息的危险场所外部安全区域,必须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与作业人员保持不间断地联络。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句容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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