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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6-06 [ ] 浏览次数:4561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句政建规字[2012]01号

 

 


关于印发《句容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管委会建管所,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有效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句容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句容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句容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参建各方特别是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句容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一、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发包、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内容包括:自觉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及有关建筑市场限入等处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未作承诺擅自承接工程业务的,作诚信缺失和不良行为记录,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压缩合理工期,不随意压低工程造价,确保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到位,在工程建设手续齐全后方能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发包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严格按合同约定在岗履行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建设单位应保证监理企业合理取费,监理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费率的80%。建设单位必须将地基与基础工程、深基坑工程纳入总承包范围,不得单独发包。

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要求,足额配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管理人员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负责工程管理的人员应在本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并挂牌上岗。管理人员凡一次检查不在场者给予警告,两次检查不在场者给予经济处罚,三次检查不在岗者按照管理权限吊销或申请吊销有关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并对施工、监理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四、强化监理企业安全监理职责。规范监理人员在岗行为,禁止挂名不在岗现象发生,凡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市住建局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施工项目停工整改的,一律给予总监及相关监理人员不良信用记录,通报到各自监理单位,同时由监管部门对其法人进行约谈,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江苏省《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押证制度。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项目相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施工现场不能正常到位现象。建设部门在办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时,将中标企业承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原件押存;办理安全监督通知书时将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以及电工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押存;办理监理项目备案时,将该项目总监代表和安全监理的资质证书原件押存;待该工程施工结束并递交项目竣工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证手续。对项目管理人员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建设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含政府投资工程)在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会同已确定的工程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一次性存入指定银行专项账户。具体管理措施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七、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装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装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之前,必须到安监部门申报登记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安(拆)装作业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安(拆)装过程中,安(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必须旁站。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使用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性能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第二次检测必须是性能检测,两次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应清出施工现场。使用、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八、实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市场限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的规定执行,发生一般事故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和监理工程师证均暂扣1年,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1年内不得进行资质增加和升级;发生较大事故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和监理工程师证均暂扣2-3年,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2年内不得进行资质增加和升级;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监理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建厅组织的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其相关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的,注销安全生产合格证和监理工程师证,降低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或吊销资质,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监理工作。同时规定,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等参评资格。

九、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单位,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限制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直至取消资质。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对其实行市场限入。

十、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与违法施工行为,坚决制止非法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十一、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对造成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强化村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乡镇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三、本规定自2012年4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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